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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这样规定!1、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的主体,它是公共关系的三大构成要素之一。公共关系学所称的“社会组织”是狭义的。它是人们为了有效地达到特定目标按照一定的宗旨、制度、系统建立起来的共同活动集体。它有清楚的界限、明确的目标,内部实行明确的分工并确立了旨在协调成员活动的正式关系结构,比如,政党、政府、企业、商店、工厂、公司、学校等。2、主要特征:①特定的组织目标。组织目标一般是明确的、具体的,表明某一组织的性质与功能,人们围绕某一特定的目标才形成从事共同活动的社会组织。②一定数量的固定成员。社会组织是由至少两个个体或两个以上的个体组成的系统。③制度化的组织结构。④普遍化的行动规范。它一般是以章程的形式出现,并作为组织成员进行活动的依据。⑤社会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3、四个类型:①这类组织一般包括生产型组织、商业组织、服务型组织等,它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其公关行为的营利性较为明显。②竞争性非营利组织。这类组织一般包括各类专业学术团体等,它们没有营利动机,但会尽可能广泛地去建立和发展自己的公众关系。③独占性营利组织。这类组织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居独占性地位的组织。④独占性非营利性组织。这类组织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等。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注册必须具备六项条件,其第二项条件就明确规定“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综上所述,特定的社会组织必须在特定地域或行业范围活动,如全国性社会组织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作,地区性社会组织则只能在特定地域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