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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根据规定,原来在国企上班,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在公益性岗位上班的女性,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50周岁可以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