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系大神好!是这么个情况,我在这家私营企业工作已经10年了,现在企业想把我调到一个我不愿意去的地方工作,和老板多次谈判以后无果,他就用各种借口刁难我,想逼我自己离职,可我想自己离职,肯定要吃亏。目前的情况如下:一、我的工作时间刚好到了10年;二、他为了给自己名下的企业凑社保人数,10年来一直把我的社保挂在别的公司,我的社保大概只有3年时间在我工作的这个公司上过;三、这个公司已经几年了没跟我签过劳动合同,5月份左右,公司有一个老员工离职,把公司告到了法院,就是没有给他交社保也没有签劳动合同,然后公司在7月份紧急的让我们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到现在我都还没拿到合同的副本;四、我们这个公司上班从来没有打过卡,就是集体拍个照发到办公群里,也没有专业的人事部门,我连人事档案都没有,然后工资是直接打到我们的工资卡,也没有工资条给我们;六、我们工资经常欠发,这就是我也想离开这个公司的原因之一,经常2到3个月不发工资,上次更惨,4个月没发过工资了;五、现在我这种情况,无法和公司达成就劳动派遣的协议,我要怎么做才能保证我的最大利益。
你有没有10年工作的证据,如劳动合同、集体拍个照发到办公群里,工资卡等,在开始到企业上班时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欠缴社保等情况。如果你在开始上班时已签订了劳动合同,中间没有签订不要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已经视同签订了无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不无辜解除你。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果公司要逼迫要你自动离职,你可以按照以下条件自动离职,公司必须给你经济补偿:1、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2、未按规定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就凭这三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支付你经济补偿1、按照第四十七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工作10年,补偿10个月工资。2、按照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共11个月2倍工资。3、按照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拖欠工资的月份可以要求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公司再刁难你,你可以把他告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