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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题主根本就没有办法证明“的确仅仅是”由于“在单位工作压力大”造成的“早产”,因此无论题主如何的“辩驳”,包括打官司在内的“各种方法”,均不可能“完全”支持题主的“说法”是绝对成立的,自然也就不可能“确保”将“责任”完全由“工作单位”来承担了,甚至都不可能证明“工作单位有“引起早产”的责任”,这样也就说”工作单位是无责任的啊,若题主坚持这样想和做,会导致与工作单位关系趋“冷”,最终不利于题主在工作单位的“发展”。题主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