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在改革。要转成劳务派遣,现在上面发的文件说是转成劳务派遣的原岗位留用的人员,暂不支付经济补偿,待其离开时,合并支付经济补偿,在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请问这个文件有驳于法律,合法吗??打个不恰当比方,我在转成了劳务派遣身份后,出现重大过错被辞退,那么劳务派遣前面的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还可以要吗??
你们这里在改革。要转成劳务派遣,转成劳务派遣的原岗位留用的人员,暂不支付经济补偿,待其离开时,合并支付经济补偿,在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是合法的。因为只有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转为劳务派遣,不是解除劳动合同,还在单位工作,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以后单位不聘用了,解除了劳动合同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你打的比方,在转成了劳务派遣身份后,出现重大过错被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不转为劳务派遣,出现重大过错被辞退,同样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同样是包括前面工作时间也没有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