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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1986】优6号文件精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不包含烈士)一次性抚恤金为2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病故的为1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从1986年7月1日起实行。基本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