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没过,辞职不给辞, 说是得一个月之前, 但是按照规定不是说3天吗, 我去给劳动监察大队打电话 他们说辞职报告放哪里就走,3天以后去他们那里,今天去了到了以后登记了一个信息就叫我走了,说他们通知一个什么地等10个工作日, 叫我再去上10天班, 我想知道我这辞职报告给了,为啥还上10天, 我跟厂子请事假厂子不给请,说你要是呆着就罚款, 我想问下这合理吗? 我改怎么办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应当留存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