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到公司半个月,然后还没有来得及签合同,新员工就以不和他签合同为理由也没有提前提出辞职,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失,我可以扣其工资一部分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员工到公司半个月,然后还没有来得及签合同,新员工就以不和他签合同为理由也没有提前提出辞职是属于违约,劳动合同是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半个月未签订是正常的,单位没有违法,员工就以不和他签合同为理由辞职是没有理由的。所以员工应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应该提前三天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他没有通知单位,私自辞职,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失,你可以要求他赔偿损失,赔偿的损失可以在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