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北京朝庭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地点在深圳,2017年7月10号入职到2019年9月27号离职,离职前是经过提前报备的,像以往离职的话会压扣当月工资至下一个月发放,但是我9月份还在职的情况下,公司并没有发放8月的工资给我,理由是离职压两个月工资,当时很生气于是询问了8月份的提成是多少,当时主管跟我说有5000多,10月份会把8月、9月一起发放给我,无奈的情况下我接受了,公司是每个月15号公司发底薪,18号发提成,在我离职后10月15号、18号并没有正常收到工资,于是咨询了我的上级主管,可是给我的回复是迟一点,终于在10月23号收到平安银行短信发来的通知,为4600多块钱,我离职钱有核算过不止这么少的,当我找到主管咨询时他告诉我,这是我8月份的提成和9月份的底薪一起发了,顿时我火冒三丈,,明明9月份告诉我光8月份提成就有5千多了,现在加上9月份的底薪都只是4600多,这是怎么回事,主管当时找的财务和我说的语音电话,说8月份提成只有2000多,现在9月份底薪扣掉五险一金和宿舍住宿的只有3500左右,那么现在里面从3500还压了1500津贴和9月份提成到11月份发放,而且是没有理由的压扣,现在已经是11月份,在11月18号我仍然没有收到工资,再次咨询了原在职的上级主管,他说还要压到下个月发放,这明显已经超出扣压时间了,而且压底薪已经触犯了劳动法律,这是不对的,更加气人的是,到今天11月21号我收到工资条通知(如下图),我10月份已经不在公司了,还发来10月份工资条,并且是没有提成,还扣个税,实发为负数的工资条,我不明白什么意思,主管解释得不清不楚的,这样的公司这样的做法实在让人心寒,也太过分了,仗着实力大,欺负、压榨员工,不止我这样一个人的问题,还有很多员工也遭遇同样问题,包括在职的员工是直接扣压几千块或上万的提成的,太过分了,请大家出出主意,该怎么办?
做申请劳动仲裁。一、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3、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二、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三、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认定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中用人单位的责任1、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上述第一组、第二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2、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7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5%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3、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后,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按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