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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什么可批不可批的事,一切均应依法进行!1、辞工即辞职,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双方约定的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则在劳动者通知30天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2、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综上所述,在此的辞工(辞职)是一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辞工(辞职)过程应该依法进行,故不存在什么厂方批准问题。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可以进行协商,若仍然难以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应该强调的是如用人单位并无过错,辞工(辞职)者应善待用人单位,体谅他们困难,即或要走,也应站好最后一班岗,按要求交接清楚工作,办好离职人事手续,依法、理性、友善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