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本人工作20年以上,按规定有15天年休假。在原单位计算方法是按工数算。从1号开始休,中间的正常假期不计算在内(星期六星期天不包含)。这样大概可以总共休息20多天。现在新单位计算方法是1号到15号(其中星期六星期天也包含在内)。总数为15天。请问新单位这样计算合理么?
应该是按天算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所以新单位的算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