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之前有说过要提前一个月说,因为要方便找老师,现在正值放假不是也算提前一个月吗?老板有理由扣工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员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注意,此处所说的“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担心领导会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倒是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些地方规定,如《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中说,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放假这天离职不能相当于提前多少天,一天也不相当。书面提出离职报告,然后在30天后办理离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离职,那是对用人单位非常不利的。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