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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下班后有事必回。至于在家完成工作任务,职工利用下班时间完成的工作,应该算加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很多单位现在加班都会有相应的审核制度,审核通过以后,超出的时间才算是加班,但是下班以后要求员工在次日工作时间前完成的工作内容,也应算作加班,并且按规定给予加班薪资。下班期间,职工理应得到充分休息。企业也应该尊重职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