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劳动关系,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劳动报酬。先看看您和包工头之间是什么关系。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况下,包工头在法律上,属于个人承包经营,主要是企业与包工头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包工头,由包工头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对于包工头与工人的关系,我国当前的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对此,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属于一般的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因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属于分包关系,而工人是包工头直接雇佣的,因此个人与建筑企业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对于工人的保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工人遭受损失的,可以由建筑企业与个人承包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包工头的前一手是具有用工主体的企业,因此根据原劳动社保部颁发的《确定劳动关系通知》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布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题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里发包方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一般理解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以上两种观点各自具有偏颇之处,对此,最高法院的法官则认为,虽然工人与包工头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工人遭受到损害的,既可以要求包工头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又可以要求发包的组织就包工头承担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当然在诉讼中,工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发包单位或包工头,也可以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在解决欠薪这个问题上,如果按照劳动关系去找发包方(建设方)基本没戏,只有在出现工伤事故的时候,得到支持的比较多,所以,按雇佣关系,直接去法院诉讼,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成功可能性大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