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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性损伤的定义是:损伤后不存在骶残留,如有部分保留区也不超出三个节段。完全性损伤的确定必须在脊髓休克消逝后才可作出,原因是在脊髓休克阶段,一切反射均暂时消失,因而无法判断。至于脊髓休克的消逝,常需依靠球海绵体肌反射的恢复来评定,此反射的重新出现就意味着脊髓休克已经消逝,此时如仍无黏膜皮肤反射和(或)肛指诊反射即可评定为完全性损伤。但必须指出,球海绵体肌反射在正常人中,也有15%左右不出现。因为除球海绵体肌反射以外,损伤平面以下肌肉痉挛的出现,也可以作为评定脊髓休克消失的指征。至于脊髓休克的原因,目前认为是远隔性代谢性抑制所引起。(1)不完全性损伤的定义和确定有明确的骶残留和部分保留区超过三个节段即可确定。(2)损伤不完全程度的确定ASIA采用修改的Frankel标准,A,完全性损伤:无感觉、运动功能,亦无骶残留;B,不完全性损伤:损伤水平下保留感觉功能,肛黏膜皮肤反射存在;C,不完全性损伤:损伤水平下保留运动功能,肛指诊反射存在,但其关键肌的肌力小于三级;D,不完全性损伤:损伤水平下保留运动功能,肛指诊反射存在,且其关键肌的肌力大于三级;E,正常:运动与感觉功能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