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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题主的“说法”,只有“按照计时工资制”的方法来计算“工资”的情况,才可能有这样的现象发生的,其它如将“本人的工资收入加奖励、补助等”,然后除以工作时日所得出的“结论”都是不合适的说法。至于怎样的“工作”可以得到“500元/小时”的收入?凡是具有“极高的生命危险,极大的工作难度、极强的工作危险性、极危险的工作条件”下的工作,才有可能获得这样的“计时工资”条件的。但题主不能将那些采用靠“资本”来获取“极高利润收入”的人们的“收入”用“计时工资”的方法来说事,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能一概而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