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副主任、党委组织委员,受到拆销党内职务,同时责令辞去副主任职务,合理合法吗?
村主任、副主任被乡党委政府责令辞职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主任不辞职是他的权力,不是赖到不辞职。村主任不称职,乡党委政府没有权力责令辞职,只能向村向村民代表提出建议,由村民代表行使职权,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才可罢免村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