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场何经理派采购员陆某采购50台电风扇,单价在300元以内。陆某便以A商场的名义与B电气公司签订了单价为285元、数量为50台的电风扇买卖合同。B电气公司按期供货,商场何经理以价格高为由拒绝收货。【问题】: 1、商场何经理能否拒绝收货?为什么? 2、若B电气公司同时委托陆某代为推广该公司的电风扇,商场何经理可否拒绝收货?为什么? 3、若B电气公司是陆某个人投资设立的,商场何经理可否拒绝收货?为什么?
根据题主提供的题目条件来看,商场何经理有“完全充分的理由”拒绝收货的!因为虽然商场的何经理的确是派采购员陆某去采购电风扇货物,但并没见将“代表该商场对外签订购货合同的权利”一并授权给陆某,陆某仅相当于是业务联系工作人员,并没有权利和资格代表何经理和商场签订购货合同,因此上,后续陆某的所有的“商业活动”均属于陆某自己的个人行为,何经理和商场完全有权利拒绝陆某的任何“商业活动行为”的。包括题主后续的连带提问在内,都属于“前提错误,则后面做得再好也是白搭”。正确的方法应当是如下:陆某受何经理的派遣,去联系货源,待联系到货源后,问清楚相关的、所有的有关事宜后,回来向何经理汇报“联系货源”的所有的情况,包括产品数量、质量价格、包装,合同中相互间的关系,供货周期、供货时间、付款方式、......非常多的问题均须详细的汇报给何经理,待何经理代表商场再次正式授权(须出具授权委托书)陆某代表商场去进行合同谈判和签署合同(通常陆某是没有资格代表商场签订合同的,须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才有资格的),在获得合法的授权委托书的前提下,陆某才具有了代表何经理的合法权利的,其后的相关的商业活动也才能够具有合法性,题主后续的问题才有了谈下去的可能性了。在前提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所有的后续问题均失去了基本的、合法的前提条件,也就是不成立的了。题主应当先学习和掌握清楚“合同法”后,再来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