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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谈得清楚。1、离休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离休待遇的原则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即干部离休后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政治、文化活动,了解国内外形势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原工资照发,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等优先照顾。对于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分别给予生活补贴。离休制度对鼓励革命有功的老干部和做好新老干部的交替工作有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向离休干部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部)人事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都设有老干部工作机构,凡有离休干部的单位和部门也都建有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2、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3、1949年夏,渡江战役胜利后不久,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受命解放大西南。出征前,刘伯承、邓小平决定从中央和老区选调一批新闻、邮电、财经、公安等方面的干部,同时招收上海、南京的大中学生、青年职工,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服务团”。从西南服务团组成人员看,其中肯定有部分干部符合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条件、有部分干部不符合享受离休干部待遇。至于到一个具体人员,就应用上述享受离休干部待遇条件来判断,符合的可享受,反之则相反。如果你还有什么地方不清楚,也可通过上门或电话咨询当地离休干部管理部门,他们一定会热情接待并细致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