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编制是在医院,医院同意辞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也同意辞职,但是组织人事部要求缴纳违约金,说服务年限不到,需要缴纳违约金才可以辞职和提档案,当时我们参加考试的时候招聘的公告上面没有提到服务年限的事,签的合同里面也没有,就是组织人事部处自己有拿出一份文件说服务年限不到5年,必须按照每少一年补交一万去缴纳违约金,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我该怎样维权?
你把能找到的文件,特别是聘用合同都找出来,看看有没有服务年限的约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那人事处的文件就只是单方面的主张,并不能成为双方达成的约定。你可以找一个律师朋友,让他们给你医院发一个律师函,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办事,禁止乱收费。如果此办法无果,那就打官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