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工资2018年是按固定月薪6000元,在2019年2月份的时候公司要求本人做完自己的事之外,去帮助其他同事做事,工资就变更成底薪5000加提成0.03元每件。当时还签了一份协议,协议写有工资和其他要求,最后协议有注明试行一年。试行从2019年3月份到2020年2月份。2019年的底薪加提成比2018年固定月薪平均每月多出1千多元,在2020年5月份公司以试行期满一年为由变相降工资。我与公司协商过很多次都没能达成一致,最后公司在6月份的工资单方面按照2018年的工资国定月薪6000给我发放.请问这个是否合法,合同上面签的是以广州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每月.双方约定.如果不合法,我应该怎么维权。
工资多少,法律是没有规定的,是由各单位自行决定的,只要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合法的。你2018年固定工资6000元,2019年签了协议,底薪5000加提成每件0.03元,协议属于试行,期限一年。协议期满,协议自行结束,公司可以按照以前的工资标准,不是变相降薪。合同上签的是以广州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每月,合同是合法的,你不能维权,你如果觉得不合理可以不签,已签的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