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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是自己觉得有危险或伤害,要看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培训和劳动保护条件,如果没有培训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企业强行实施,或对提出拒绝执行违章指挥的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可向当地安监局举报,或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经过了专业培训,提供了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您再拒绝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和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