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排的实习公司不让离职,公司签了学校的学生实习协议,填写的日期是2020年7月1日,在19年12月入职到2020年7月26日向公司经理多次替离职公司不同意,但是公司在7月初表示当前的项目没有了,让转别的项目,当时表明不想去,经理多次劝说,我们就表示再考虑考虑,经理还一直说让我们去,最后很无奈,也不想纠缠了,就去了,去了之后发现并不合适这个项目的工作,转项目后跟经理提了两次离职,经理说在让我们坚持坚持在2020年7月底我们真的坚持不住的情况下同意我们离职。最后一次找经理说的时候经理还是让我们坚持,我们已经说的很明确了就是坚持不下去了,经理还坚持让我们在2020年7月底离职。我跟同学因为实在不合适新的这份工作,我们在2020年7月26日将宿舍自己的东西清空回家了。回家后跟组长说了,因为我们两个实在坚持不下去这份工作,7月27日我们就不去公司了,实在不行就记我们旷离。之后组长跟经理说了我跟同学的事情,经理回复组长说,旷工的话6月份的工资也会停发,我就想问一下没有只签了学校的学生实习协议,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五险一金,这样停发我们6月份工资合理吗?实习协议时间是从2019年12月9日到2020年7月1日。也有公司的盖章。在这期间公司有其他人跟经理提离职也走了很多人,在这期间我们已经当面加微信说了6-7次离职,离职报告也不要,就一直让我们坚持,这样一直不让离职,最后说在2020年7月底坚持不下去才给给办离职,我跟同学是真的坚持不下去,一天也坚持不下,这样我们旷离责任在我跟同学身上吗?应该停发我们6月的工资吗?7月的工资也该扣吗?
您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那么,何来入职、工资?坚持应当拿到离职前的工资,却不认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确有不妥之处。实习人员出于学习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等。对于这种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用人单位与准毕业生达成初步意向后,用人单位要求准毕业生到其单位实习,带有试用和考察的性质。准毕业生实习是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以就业为根本目的。这时的实习生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或三方协议,或者虽什么都没签但是接受实习单位管理领取了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准毕业生作为行将毕业的学生,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在司法实务中有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就应当提前30天提出离职,30天后去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同意与否都不重要,在拿不到工资的时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30天之内,不能旷工,也不能擅自在此期间不上班。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向擅离者主张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