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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提醒: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公司的注册地址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办公地址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两处都可以,如有矛盾还是以实际办公地址所在区的劳动部门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