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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规定,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问题回复》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从政策上来讲,乡村医生参加相关养老保险是畅通的。积极推动地方完善村医养老政策,各地主要采取3种方式提高村医养老待遇,解除其后顾之忧:一是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甘肃、新疆等省份将村医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解决村医养老问题。二是给予年资补助。河北、山东、广西、海南、宁夏等省份按村医每工作1年每月15—20元标准给予年资补助,工作时间越长,养老待遇就越高。给予定额补助:广东对离岗老年村医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省份按300元标准予以补助。随着养老制度的建立健全,河北、安徽等20余省份建立村医退出机制,为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留出空间。目前,国家卫健委也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乡村医生养老调查。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继续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养老工作,推动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健全稳定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加大补贴力度,同时引导乡村医生早参保、多缴费、多积累,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水平。三、关于从国家层面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补偿主要有3条渠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医改“十二五”规划规定,村医大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的40%并获得相应补偿,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已成为村医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经济发展和公共卫生需要,该标准还将逐步提高,村医将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获得更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