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招聘广告载:“招聘程序员,......一经录用将派往国外培训一年”。范某前往应聘,后经面试等多个环节,接到公司录用通知,前往办理入职手续并就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进行了协商。协商过程中,范某就待遇等咨询人自负责人,负责人均以保密为由婉拒了其问题,而人资负责人多次询问范某的家庭状况、婚姻状况等。后来,人资负责人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要求范某签字,范某发现,劳动合同书进规定了期限和岗位,而其他内容则没有规定,考虑出国培训的机会,范某未提出异议就在合同书上签字了。入职后,范某发现公司并未打算送其出国深造,遂与公司发生争议,但范某发现劳动合同中并未记载出国培训事宜,而A公司发现范某简历中记载的英语等级证书有假。请问该案件中,劳动合同订立有哪些不当之处?范某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履行招聘广告记载的内容?公司能否以范某简历造假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1.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广告本身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2.范某的英语等级证书不是签订合同的唯一因素,也不是主要因素,真正的录取的根据是作为程序员的资质和业务能力。结论: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都应严格审核合同文本,并相互查验对方的资质。因为各自的失误或疏忽,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