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2020年1月至2月疫情期间,一直被单位派到卡口点值班,57岁了,冬天天气很冷,一直感到很累。又于2月25号被派去下乡干扶贫工作,2月28日父亲在工作期间感到心口疼痛,2月29日感到极度不适,然后去当地县医院检查,查出疑似主动脉夹层,县医院说处理不了,然后单位司机就送回兰大一院,当时就确诊进了ICU,给家属下了两次病危通知书,于3月1日做了主动脉支架手术(四个支架),3月16日医院通知出院回家休养,还在高危期,血压很不稳定。之后与单位负责人沟通后续问题,单位说他以前有该血压病史,不属于工伤,然后只给请病假。所以想具体问一下他这个情况属不属于工伤范围?
因自身疾病原因,不属于工伤。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