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公司是应聘外贸业务员岗位的,但实际到公司后进行的是采购,包装,给业务主管打杂的工作,公司也没有提供专业的有关业务员的培训,进公司第一个月,还拖了11天的工资。后面又硬性要求每个员工都签订责任状, 加班也不给加班费,还每天都督促我们要加班,说只有这样才能成功。公司还进行买码pk,每个员工都要求买码。元旦日不休假,加班,与周末进行调休,但没有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三倍,只是正常工资。觉得公司不是很好,所以就提出离职。这样是不是也要扣钱?
如果公司强行辞退的,要两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