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餐饮店的店长,下面员工签的是第三方的劳动合同,公司给补偿离职了,我是店长签的是公司的合同,撤店后给我安排到肉铺工作,离家比较远工作内容不合适并且效益不好,所以我给董事长说明原因不想去了,想和其它员工一样拿补偿金离职,董事长表示知道了,要我把最后的收尾工作做好,工作完成后我问他,他说让人事按制度走,人事说应该没有补偿要问法务,目前还没有收到任何回复。。。请懂法的网友热心回复,谢谢!
应当有补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理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劳动者自身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及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待遇,用人单位在变更工作地点的,应与劳动者另行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导致用人单位已经不能按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所以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劳动条件的变更,用人单位已经不能按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所以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