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到今天【2019.11.27日】都还没有收到今年7月份的工资。由于员工罢工两天今天老板答复后天【29号】才给7月份的工资。年假前能给完10月份工资。我们公司是港资企业,做的出口服装加工。目前员工接近100人,由于客户经常叫评估公司来评厂。公司要求我们提前签工资单。说是为了应付评厂。昨天确实有评厂。我们已经把10月的工资单都签了。因为只是应付评厂我们就没有看具体写了些什么。有员工近两天去劳动部门反映问题,劳动部门的回答是,我们已经收到你们发工资的签名了,工作人员说就算你们去告老板也只能拿到没有签字的那些月份的工资,是真的吗?接下来我们要怎么应对?担心逼的太急老板跑了到时候就拿政府补助工资。大家帮忙出出主意,谢谢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1、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2、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3、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4、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5、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