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省属事业单位上班,2014年6月27毕业7月1日就进入单位上班,一直是临时工,好像签过几份一年期的临时雇用合同,这样做了2年零6个月,一直到2017年的一月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样17/18至2019年12月31日为期3年。现单位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继续合同,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我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合同到期,一方不续签,另一方无法获得补偿。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一方要看另一方三个月工资,便于另一方寻找新工作期间时产生的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