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入职前谈好的第一个月工资2500块,第二个月3000块,我8号入职,当月有31天,休息三天,出勤21天,到手工资1694元,财务说:入职第一个月没有公休,基本工资除以当月天数,所得数再乘以出勤数就是所得工资,这样计算是否合理?
不仅不合理更是不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规定每个月至少有4个休息天一般月工作日为21.75天所以财务的说法和做法都是违法的而且当时约定的第一个月工资2500已经考虑到8日才入职的因素另外再扣钱也是很不合理的再说工资核算是劳资部门的事财务只是发放而已有什么权利扣工资更没有义务作解释真是贱人就是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