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8年11月入职2019年8月离职,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前两个月未给我交社保,2019年8月工资至今未发。2019年8月1日提前离职并说明8月19日到新公司报道,微信联系老板娘,但老板娘家中有事至2019年8月16日离职之日都没有安排人与我交接,我当日微信再次提出交接事宜,但老板娘家中事务未处理完赶不到公司与我交接,我只能说以后有什么事情不明白再联系我。现老板娘以我未交接为由不发工资,还说我8月份一共上班12天扣完保险我欠她80元,让我给她。我想询问就交接事宜我应承担责任吗?按道理讲不是我不交接是公司没有安排人与我交接,责任不在我吧?如果我坚持以公司当时没有及时安排人员与我交接为由拒绝再回公司做交接,违反法律规定吗?
您是否提前30天提出离职报告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您属于正式员工,必须提前30天提出离职报告,然后在30天内搬离岗位交接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在30天内没有安排交接,您没有责任。如果您没有等待到30后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可以向您主张赔偿,属于您没有进行岗位交接。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自入职第二个月起,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两个月未缴纳社保,或在新单位缴纳社保之前要求原用人单位补缴,或要求赔偿,这和没有交接是两件事,分开处理,不影响前面的两个主张。去劳动仲裁吧,没费用——除了时间成本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