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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能说走就走。但如果是在试用期内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提前30日这么久,仅仅需要提前3天就可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是明显偏向保护劳动者的,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员工离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的,应当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而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约,则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综上,尽可能和用人单位友好协商看能否拿回工资和奖金;实在不行,尝试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工资和奖金,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