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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申领过一次失业保险金了,以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应领取的月数没有领完的,可以与下一次失业时合并计算,但领取的月份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