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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理解,高空抛物当然包括水,因为水也是“物”,也能直接或间接伤害到人。从狭义上理解,高空抛物的“物”应指“实物”,是能给人的生命带来直接伤害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现行民法典的颁布及施行,将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新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真正体现了“人民安全至上”的理念,打破了传统民事责任划分的“社会性立法”,进一步调整了传统的被害人和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