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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津贴是为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长期从事本职业发给的一种岗位津贴。从1985年开始实行。该项津贴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凡从事本职工作满5年不满10年者,每月发3元;满10年不满15年者,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者,每月7元;满20年以上者,每月10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现“教龄津贴”标准是按1985年文件执行,最高10元,应适当提高标准。劳人薪[1985]40号文件附件四规定了享受教龄津贴的范围条件、津贴标准、教龄计算等,大致内容是: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具体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设定“教龄津贴”是党和国家尊师重教的重要举措,“教龄津贴”当时占教师工资总额的1∕10左右,是一个不小的“数目”。这一标准已执行二十余年了,现“教龄津贴”占教师工资多少呢?1∕200左右。说来令人难以置信,但教师工资单上“教龄津贴”的确分别是:3元,5元,7元,10元。“10元”是封顶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