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去民政局或者某些有关单位
已婚还是未婚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进行查询,常见的方式有结婚证、户口簿、单位人事关系档案或者申请表中的婚姻登记状况、入党时的婚姻状况等材料。第一种方式是可以通过结婚证进项查询。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结婚是需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会发结婚证。但是,由于早起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不联网的,如果想辨别结婚证的真假,只能和对方一起到其当时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进行查询。第二种方式可以结合户口簿登记显示的婚姻状况进行。如果上边标注已婚或者离异,那么都是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三种方式是可以到其工作的单位查询人事档案信息。一般人事档案或者单位入职信息中会涉及婚姻状况,如果其填写的是已婚、离异,也可以证明对方曾经结过婚。第四种是方式是入党的申请或者党关系证明材料,一般也会有所涉及。上述材料对于证明目前婚姻状态都是有帮助的,但除了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询的结婚材料外,其他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评判的唯一材料。户口簿上的婚姻状态,可能存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其他材料大都是由本人书写,不一定会反应真实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一般没有记录,也是无法查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