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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劳动者辞职之后的档案,一般不会保存在原单位,会进行转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是一个月内完成转移;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是15日内办理转移手续。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规定,按照下列办法进行转移:一、劳动者在新单位就业的,转移到新单位;二、没有在新单位就业的,转移到劳动部门的人才市场或者街道劳动保障所。但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情形之外,劳动者个人不可以提取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