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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与事业单位的机构与编制,由中央编办管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关。这些单位的编制内人员,属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序列,其人事管理按所在系统政策执行。但在工资福利上,可享受所在地方的部分政策,须经本系统人事司同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核准。这些单位的领导班子,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和国家机关系统管理为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为辅。这些单位的中共组织关系(党的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方的省直工委归口管理。这些单位的户籍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下达户口指标。河北省同样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