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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社保养老金办理的专项规定,职工退休统计社保缴费分两部分,一部分是1993年以后的实际缴费情况记录,另一部分以个人1993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个人“视同缴费”的年限以本人的“工作档案原始记录”为基本依据为准来核查计算,退休实际时间以个人身份证记录时间为准,其它任何“条件”均不能作为退休职工社保养老金的计算依据(此处仅指如何计算个人“视同缴费”年限问题,不涉及其它)。题主的个人档案被“变更过”,失去了“原始记录”的依据,因此相当于本人“销毁了本人的“工作档案原始记录”依据”,使得该变更后的工作档案不具有作为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数据的意义。至于“户籍地的户籍档案”,虽的确也属于“个人档案”的一部分,但它不能够证明是题主本人的“最初开始工作的原始工作记录资料”,无法依此来作为核算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这是问题的根源。题主错在“变更工作档案”的情况下,自我毁掉了自己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依据。间接的等于“放弃了1993年之前的“视同缴费”的那部分工作年限”。题主这样的情况在其他地方也都发生过,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惋惜的情况,若题主还能够查找到自己的社保缴费原始记录,则损失还不算大,后面还有20多年的缴费记录存在,不影响题主领取较少的“养老金”,有的人就连“缴费记录”都丧失了,无法获得“养老金”,后续的处理非常的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