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53岁在公司上班到年底10年,劳务协议书签于2019年1月30日生效,至2020年1月29日,到现在公司没续签合同我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30日生效,2020年1月29日到期,到现在你还在单位工作,单位也没有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