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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这个提问是不准确的,在医院讨论患者治疗方案并不是由行政领导主持的,而是由上级医生或职称高的医生来主持的,他们可能还担任有行政职务,但这时应该行使的是患者治疗方案建议权,而非其它。2、患者治疗方案的选择是专业技术问题,事关患者安危和治疗预后,也事关相关家庭,乃至社会和谐、稳定,来不得半点含糊,专业问题应该由专业人员来建议,按规定程度讨论,按其职责权限提出。3、患者治疗实行的是首诊负责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患者治疗方案的最终选择、决定是本人或其本人的法定直系亲属。4、在上级医生主持讨论患者治疗方案时,参与医生的意见、建议均要记录在案,最后建议方案的提出是以多数人意见决定的,在意见相持不下时,可由主持的上级医生决定,并对其合规、合理性负责。5、提出的患者治疗方案依据应该充分,合规、合理且可行,有的方案不止一个,要讲明利弊及可能的预后乃至后果,让患者本人或法定直系亲属充分知情,在此情况并依法签字同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由于医学技术仍然处于发展之中,人类现有医疗技术还不能治愈所有疾病,加之现有专业技术能力还不能完全把控治疗风险,故法律把患者治疗方案的最终选择权交给相关当事人,有利医患纠纷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