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广东省份四线城市的民办高校工作,教务处每次都在下班后安排工作,而且不留时间完成,没次都要占用下班休息时间完成工作,没次都说省教育厅安排的工作就是这么急,但是人家是及格星期前就已经安排的了!而且是没有加班费的,学校反问为什么平时不把工作准备好,这是人话吗?这合理吗?在学校人微言轻投诉无门,教务处只手遮天!国家劳动部门有这方面的监管吗?关于占用休息时间工作的监管?
如你讲的情况是真实,那肯定既不合理,也是违法的!1、我国现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员工劳动时间及休假是有专门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应严格遵从之,这也是大事小事都应依法办事的要求。2、涉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其一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其二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其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偶尔需要加班加点的,是可以理解的,但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作为民办高校长期经常这样做,既不合理,也是违法的。4、你完全可以依法向学校工会反映此情况,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也可依法向当地政府教育、劳动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相信他们会及时调查处理的。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违法谁也不能只手遮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