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一名库管员入职一个半月时,突然称身体不舒服,向门店店长出据一张医生的建议休假7天的证明后就离岗不上班,之后近一个月也不来办理离职手续,现当事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1、未签订劳动合同2、超时加班费3、7天病假工资4、社保赔偿金。公司应该怎么办?
1、当事人声称在不上班前,向门店店长出示过病假证明,现店长已经离职无法确认(公司所有员工请、休假均在钉钉平台走手续,公司没有接到当事员工的病假申请),是否能将当事人申请的,赔偿病假补助驳回?2、公司将当事人正常出勤的工资给予正常发放,当事人称病不办理病假手续及离职申请、审批手续,擅自停工长时间不上班,公司能否认为是“自动离职”?
公司未及时为员工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是有问题的:公司应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我国法律上明文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有证明需要休假7天,且已经出示,应当按病假处理,不能按旷工处理。超出病假的时间,如果没有事假声明和履行请假手续,可按旷工处理,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仍可按事实劳动关系(旷工)处理。公司认为员工自动离职,就等于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赔偿这半个月的公司即可并补缴一个半月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