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也不能享受社保待遇。 《保险法》规定: 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服刑期满释放或假释后,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可接续服刑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出自哪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判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妥善处理被判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照福建省被判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现就我市被判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期满释放或假释后,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可接续服刑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二、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在缓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可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参保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服刑期满释放或假释后,其退休金或养老金仍按有关规定继续领取的,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继续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羁押期间,暂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五、参保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死亡或被判处死刑,未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其个人医疗帐户实际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