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和上司因工作发生口角,现在行政部要求员工书面写出事情经过,员工觉得不是他一个人的错,拒绝写书面经过,行政部就对员工做罚款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题主的问题应当不涉及到“法律”依据问题。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应当服从和执行管理方合理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有利于生产管理的顺利进行。员工与其上司发生口角,公司行政部门要求员工书面写出“事情经过”,本意是“多方”(含员工方)了解情况,未必是“指责”员工方,但员工拒绝“写书面经过”,将导致公司行政部门的“调查”不能顺利进行,员工与其上司发生口角的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公司行政部门依照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属于公司的正常管理措施,导致公司行政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应当由员工承担不服从管理的责任。员工有将简单“矛盾”复杂化处理的嫌隙,不愿意“和解”,误解和不服从管理方的正常管理是导致“矛盾”扩大化的原因。员工要注意:矛盾宜解不宜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