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均规定各级残联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为残障者提供相应就业服务的主体。为什么由于残联组织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不能有效地保障残障者平等参与就业的权利?
2、为什么由于政府不具备对社会就业服务机构的行政领导力,支持性就业的实际执行效果就很难以保障?
企业吸纳残疾人员,达到额定人数的,可以退税。就是说,政府已经拿出真金白银,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了,但这终究要企业自己乐意,不能强制。残疾是先天的不平等,残疾人该有权力的平等、人格的平等,社会在就业、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待,但不等于国家养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