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退役复员军人,在几年前单位招聘国企内部招的合同工,因国企改制将要将全民所有制职工调入重组,像我们合同工政府应该如何妥善安排
国企改制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为企业管理(干部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未重新就业并按个体劳动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满1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凭相关证明,按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企业应将解聘手续装入职工档案,同时向劳动和社保部门备案,满1年以上的,可按工人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已超过女工人退休年龄的,从办退休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按工人条件退休的,不能再按原干部(管理岗位)身份享受标准工资增加计发退休费的比例及相应待遇。对放长假、下岗、停薪留职、挂名挂薪、长期病休等离岗人员,企业需通知其30日内到企业处理劳动关系。被改制后企业继续录用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由改制后企业继续按规定缴纳。企业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按不超过职工离岗前企业应付工资余额补发,离岗期间,企业不予计发工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福利费用,工作服、消暑饮料等劳保费用,以及按规定未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等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政策性破产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保部门批准,可办退休手续。每提前1年退休减发除个人账户以外2%的基本养老金。改制时,与企业没有实际劳动关系的挂名挂靠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出境)定居人员,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企业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