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给上司调岗,公司无任何发文,并立刻招聘新的人员接替岗位,背后交接市场,直到新人正式上岗后公司还是未作出任何职位调整通知,这种请我该怎么做,公司应该给我什么样的赔付,如何计算?
实际工作中,企业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将员工先进行调岗,也就是这种情况下无需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可以单方面进行调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调岗。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进行调岗,这里面包括正常情况下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进行调岗;也包括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调岗调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发出变更的要约,一方发出承诺,双方合意,以书面形式变更。但现实情况是,用人单位因为不满劳动者的工作变现,提出变更,往往通过调岗达到调薪的目的,但是劳动者不同意,认为用人单位是通过此手段逼迫自己走,于是以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补足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仲裁机关和法院对此种纠纷的态度是:首先承认和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允许企业根据员工的表现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来调整工作岗位和薪酬。其次,为防止用人单位对此权利的滥用,讲证明责任推给了企业,并且证明标准很高,不是一般合理性而是充分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立法和司法是允许用人单位单方变更权的,但是此权利不能滥用,应从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劳动者工作表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薪酬制度以及客观情况变化等方面充分证明调岗调薪具有充分合理性。